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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开始实施,车牌号可自行编排
发布时间: 2008-11-03     浏览次数: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,简化办事程序,提升服务水平,公安部对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72号)进行了修改。修订后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已经20084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予发布,新《规定》自2008101日起施行。

2008101日起,机动车所有人可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(各地具体情况不同)。群众自行编排选取号牌号码应当遵循以下编排规则:首先,要符合《机动车号牌》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。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,不能选择;后5位可以选择,每一位可以是数字,也可以是字母,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。其次,在具体操作中,各省(区、市)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,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,群众要在规则范围内编排。从17个省份实行情况看,有的允许5位都自编,有的是4位,有的3位;在号段分配上,主要采取分段放开、逐步放开的原则,以保证公平选取,使群众能选取到比较称心的号牌号码。

    新规定进一步从规范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,简化机动车登记环节,缩短业务办理时限,允许机动车所有人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,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,规定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,新增法律责任和罚则等方面体现依法管理、便民利民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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